raybetapp官网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raybetapp官网 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raybetapp官网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进行审议、评定、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托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称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其履行相应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工作一般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有参与议事热情的本校全职在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二十五人的单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领导及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成员包括本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其继任者自然接替)等。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七人的单数组成,组成人员应充分体现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的合理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委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对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的名额应占半数以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是其学术关系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经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师德师风良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能够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身体健康,保证出勤率;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三次或一年内三次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下列涉及本校学位工作的事项: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五)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授权和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九)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作为学校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的与学位工作相关的重要决策,应当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培养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标准,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二)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三)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学位申请;

(四)审核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核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审核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授予、不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推荐校级(含)以上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七)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

(八)作出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聘、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相关争议;

(十)调查与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期间,第(三)、(四)项职责可授权分委员会主席履行。

未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的培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履行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会议(三、六、九、十二月各一次),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申请事宜。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但不得审议学位。

第十九条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大于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在接到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一定时限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列席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经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如同时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组建,制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并经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由2025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raybetapp官网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发〔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raybetapp官网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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