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app官网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质量,强化高价值成果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有关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精神,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是由科研人员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披露方为学校科研人员,主要包括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发明人等(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成果批露信息包括:名称、技术领域、成熟度、技术特种指标、知识产权情况、应用前景、产生背景、实施情况及完成人员信息等。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披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成果信息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提交的成果批露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登记,包括但不局限于横向和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自由探索研究产生的成果等,并填写《职务科技成果信息批露登记表》(见附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结合学校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及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等情况,开展科技成果披露登记的相关工作:
(1)对各类结题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批露登记;
(2)对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成果,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有关登记申请同时,成果信息须同步进行披露登记;
(3)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的专有技术成果及时进行披露登记。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在科研信息系统建立科技成果披露有关功能模块,为科研人员披露成果提供通道,并对提交披露的科技成果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于提交披露的科技成果,适合公开推广的,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对外推广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做好后续对接外宣传,寻找转化市场,促进成果转化落地;对于涉密的科技成果,需进行脱密后进行发布。
第十条 科研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成果情况,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要求成果对外公开的时间和内容范围。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应在科技成果完成后及时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提交成果披露信息;不及时披露或信息批露不完整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有权通知督促成果完成人进行改正,经通知后拒不执行者,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及时进行科技成果披露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学校科技成果培育、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果转化等基金和支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十三条 未经事先披露的科技成果,不能直接进入转化流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对完成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具体奖励标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允许,成果完成人不得对外泄露技术秘密等关键信息,或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披露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从职业操守和职业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掌握的成果信息;侵权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从事科技活动的研发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对其职务科技成果造成侵权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6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