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app官网 捐赠冠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办学资源,争取更多社会支持,规范学校捐赠冠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捐赠项目冠名的情形。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

(四)坚持学校管理主体责任;

(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校园文化特点。

第四条 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文化建设等事业发展,倡导刻石记载、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从严控制捐赠冠名。

第五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含简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六条 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二章  冠名范围、条件及期限

第七条 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机构(指学校内设各教学学院(系、部)、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以外的四类项目:

(一)建筑景观类,包括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各类校舍建筑整体或局部,如教学楼、办公楼、公寓宿舍、食堂、实验楼、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医院、学术报告厅、会堂、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以及已建、在建或拟建的景观主体或局部,如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座椅等校园景观;

(二)奖助金类,包括奖励或资助教师和学生,以及支持师生参加学术活动、国际交流、实习实践、创业就业等的捐赠项目;

(三)竞赛及文体赛事类,包括学校、学院组织的教师、学生参与的各种学科竞赛以及文体活动、赛事等;

(四)其他类,包括支持非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支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国际交流、文化传承等捐赠项目的冠名。

其中(一)类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二)(三)(四)类项目可依规定冠名。

第八条 冠名条件

(一)建筑景观类捐赠冠名中,属于各类校舍建筑捐赠冠名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其中,冠名在建、拟建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建设成本(重置成本)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与规划处、雄安校区建设办公室、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具体确定。

(二)奖助金类捐赠冠名的,原则上捐赠总额不低于30万元且单笔到账不低于10万元;

(三)竞赛及文体赛事类捐赠冠名的,捐赠资金应不低于活动总支出,且须在活动开展前全额到账。

(四)其他未尽事项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冠名条件。

第九条 冠名名称规范

(一)捐赠冠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捐赠冠名项目应采取下列标准格式规范取名,如raybetapp官网 +A+B。

A表示经学校相关决策批准使用的冠名字段名称。

B表示项目功能名称,如基金、奖学金、奖教金、竞赛、活动、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

第十条 冠名期限

捐赠冠名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奖助金类、竞赛及文体赛事类和其他类冠名期限不应超过项目执行或存续时间。冠名期满不可自行延期,改变或沿用原冠名名称的,均需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管理机制及冠名程序

第十一条 捐赠冠名应履行捐赠方背景调查、研究论证、拟定冠名方案和协议、审核审批、签署协议以及冠名实施等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联络合作处(以下简称外联处)是学校统筹捐赠冠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捐赠冠名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各职能部处、学院(部)等受赠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根据冠名程序要求,负责具体推进、实施捐赠冠名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受赠单位须充分调查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对于重大捐赠冠名项目应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冠名条件的,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拟定捐赠冠名协议,按要求履行校内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程序

(一)建筑景观冠名,对于成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景观(如桌椅,树木,小型教室、会议室等),由外联处联合校内有关部门确定冠名金额和标准,报学校筹资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公布实施;对于成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景观,由受赠单位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冠名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后,报学校筹资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二)奖助金类冠名,由外联处审核审批。

(三)竞赛及文体赛事类冠名,由受赠单位审核、外联处审批。

(四)其他类冠名,由学校制度规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外联处审批。

第十五条 捐赠冠名审批通过后,受赠单位提报学校外联处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冠名协议,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将捐赠冠名相关资料交外联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捐赠冠名需使用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各类标志物时,标志物的设置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受赠单位制作。

第十七条 如在冠名期限内,冠名的建筑景观发生物理变化,则由受赠单位与捐赠冠名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并报外联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捐赠冠名项目的履约管理,受赠单位要建立冠名跟踪管理机制,外联处做好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捐赠冠名退出机制,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受赠单位应及时通报情况,并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经相关决策程序讨论后书面解除捐赠冠名协议,并由受赠单位做好解释工作。捐赠人因为被取消冠名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学校不予退赔和补偿。

第二十条 学校捐赠冠名行为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督检查。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raybetapp官网 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29号)即行废止。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的捐赠冠名,结合本办法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联络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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