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app官网 教学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教学实验室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满足学校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的需要,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组织开展本科生实验教学等实践训练的固定场所,是学生巩固加深理论知识理解、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实际技能、创新能力的实践平台。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在校内设置、专门从事本科实践教学的、在学校登记备案的实验室。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基础教学基地、专业教学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三条 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本科生院组织全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教学业务统筹管理,负责审批教学实验室设立、变更、撤销,负责组织推进教学实验室内涵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及教学业务实施,同时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等部门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各学院应将所有教学实验室在学校登记备案,并明确教学实验室的各级负责人,各级负责人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开展本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运行、安全管理等全面工作。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设立与撤销
第四条 设立原则。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教学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设置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教学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转变。
第五条 设立类型。教学实验室按照最基本的实验室单元登记设立,功能完整且相对独立。根据承担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的规模和属性分为公共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三类。公共实验室是指面向全校开设公共基础实验或实践课程的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是指承担专业基础实验或实践课程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承担专业实验或实践课程的实验室。
第六条 设立条件。教学实验室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验条件,且能对学生有组织、系统地开展实验教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设立。
(一)独立设置,不得与科研实验室等合并设置。
(二)符合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有完善的建设规划,以国家标准、培养目标、教学任务和现有条件为依据,有明确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
(三)有长期稳定和饱满的实验或实践教学任务。
(四)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等条件。
(五)有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学院可成立综合实验中心或就近并入相关教学实验室,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设立。
第七条 工作程序。教学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由学院制定方案并进行论证,报学校审核发文批准后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所在学院组织对教学实验室建设或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撰写论证报告;
(二)论证报告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本科生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对相应内容进行审核;
(三)学院将通过审核后的材料报本科生院汇总,由本科生院报学校,由相关校领导会签后发文公布;
(四)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学院按文件批复及时开展教学实验室的场地设备环境等建设调整,并整理教学实验室基础信息和相关数据,第一时间向相关部处报备。
第八条 鼓励跨学院(联合系、所)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的教学实验室,并且鼓励企业行业、社会部门等与我校联合建立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融入人才培养过程。
第九条 有条件的学院和单位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度高、示范性强的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践基地等高水平实验平台,以满足高质量教学实验课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要。有关高水平教学实验平台设立、建设及运行等管理按《raybetapp官网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学校批复正式设立的教学实验室,由所在学院依据建设规划,结合实验室功能建设拓展、更新实验室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基础条件、开发实验教学资源、自制实验设备仪器等组织开展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从中央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中央修购专项、校内预算等多渠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各学院应通过自筹资金、争取社会企业支持共建、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等多渠道,加快教学实验室设备更新和条件改善,不断提高实验室自身建设能力。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筹措的教学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以设立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方式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申报、学校统一论证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实验室建设需求综合筹划,制定建设方案并初步论证后报学校复审论证,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学院制定建设方案、组织初步论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在上一年末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
(二)涉及建设或后期运行安全风险的项目,报实验室安全处进行安全审核备案,涉及易燃、易爆、危化、生化等实验室安全风险的项目,同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三)本科生院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项目,汇总专家意见并处长办公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四)本科生院公布建设项目立项情况,与学院签订教学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五)项目招标采购与实施,进行项目财务结算;
(六)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统筹组织,教学副院长为项目负责人,同时安排实验室专人负责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改变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经费用途和完成时间,若需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下一年初组织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分为学院自评和学校验收。学院负责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总结,学校验收由本科生院组织,在论证下一年建设项目时验收上一年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效果。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不定期组织建设情况巡查,巡查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仍不合格的,学校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项目结束后,学校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批复新项目的参考。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学实验室自制和改造实验设备,加强教学实验室内涵建设。
第四章 实验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正式批复设立的教学实验室,应在主管学院统一组织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并结合专业前沿、按规定实验学时,科学合理地开设教学实验项目。教学实验项目应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新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开设类型。教学实验室开设的教学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分为演示验证实验、综合设计实验、研究探索实验三类。
(一)演示验证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动手操作以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为目的的实验。
(二)综合设计实验。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的综合或跨学科实验;根据实验目的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独立操作完成的实验。
(三)研究探索实验。学生自主提出或结合学科行业发展前沿问题及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探索研究的实验。
第二十二条 开设程序。教学实验室新开设实验项目应充分论证,报学校审核备案后开设,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设置教学实验项目,编制项目资料、实验操作说明等文档;
(二)学院组织教学实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并进行实验环境的安全风险评估;
(三)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进行安全审核备案。涉及易燃、易爆、危化、生化等实验室安全风险的项目,同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四)实验项目完成所有审批手续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才能在教学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实验室不得开展未经审批备案或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教学实验项目的管理,所有教学实验项目应明确所属的实验室,建立教学实验项目数据库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学时或更改要求。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组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管理和维护好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要根据《raybetapp官网 本科教学工作规范》《raybetapp官网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在实验课前应做好仪器设备调试、实验材料配备等准备工作。新开实验项目和新任课实验教师须试做实验,并写出试做实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时,学生分组标准(每组人数)要合理,以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培养环节必须开设的、且无法在本学院教学实验室完成的实验环节,各学院应积极寻求科研实验室、校外其他高校或机构的实验条件等,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开展实验。学校优先鼓励本校科研实验室向本科生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科研创新等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开放,并视服务本科教学的工作量与实际工作效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与信息化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应面向全校本科生开放。为了保证教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运行并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教学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用于开展科研项目和其他与教学实验及学生实践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除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外,教学实验室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条件,建立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为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环境,为校企协同育人、社会参观服务等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向本科生开放,吸引学生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设教学实验室信息平台和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为主管教学副院长、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教师等分配管理权限,推进教学实验室基础管理、实验教学业务、教学实验室数据统计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在教学实验室实验场地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人员出入的信息登记系统,统一接入学校教学实验室监控平台。各教学实验室应维护视频监控及门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实验室的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公布等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信息档案,定期完成实验室信息数据报送。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及时维护教学实验室信息平台,确保实验室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与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教学实验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教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落实到实验房间。
第三十七条 所有教学实验室均应严格按照《raybetapp官网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并执行针对性的安全管理细则,并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处领导下,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应对相关建设项目、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和备案,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教育提醒。
第三十九条 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实验室的具体规章制度。在教学实验室从事教学、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及自身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鼓励教学实验室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或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教学试验课程必学、必讲、必考内容。
第四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和各学科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出台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实验教学工作流程、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各实验室严格落实《raybetapp官网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应规范粘贴规章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语。
第四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应采取多元化多途径加强文化宣传,普及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培养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八章 实验室其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教师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实验教师的实验教学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有计划分步实现人员编制的职称结构、年龄梯队、专业分布等科学合理。
第四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涉及设备采购、建账、报废和清查等工作,具体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实验室要建立完整的教学实验室人员、设备、场地台账,在实验室设立、改扩建、功能拓展、设备采购前,应提前安排场地和人员组织实施,完成建设调整后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四十八条 除学校安排的专项建设经费外,学校每年将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耗材等)纳入学院统拨事业费下拨,各学院应为教学实验室分拨运行经费。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做好本实验室数据、资料的档案管理。出台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对重要的信息、材料建立存档机制。加强信息数据维护、档案留存意识,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4年。
第五十条 各实验室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审批手续、投资建设资料、实验项目资料、实验指导书、实验课表、实验记录、开放预约记录、参观新闻报道等,档案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并能够及时、全面、准确提供各项信息。
第五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要积极承担与实验教学相关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验室相关人员利用教学实验室实验条件取得教学成果、发表学术文章、参加竞赛获奖等应署教学实验室名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失职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raybetapp官网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通〔2018〕32号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