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app官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实施转化工作,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等文件精神,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修订出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聘任人员、进修人员、学生及博士后人员等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校;参与科技成果研发、完成的团队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
学校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合作取得的成果归属按双方协议约定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包括:
(一)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等横向项目合作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之一,依照学校有关办法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对所涉及的责、权、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知转中心)、国资处、财务处、人事处、组织部、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图书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领导小组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负责成果转化重要事项的审议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知转中心。
第七条 知转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学校授权知转中心代表学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谈判。
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管理政策及工作流程等;
(二)负责科技成果的征集、登记、统计、评估、推广及转化成果培育等;
(三)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全过程管理;
(四)负责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洽谈、立项、合同管理、进度检查与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审批、报批等;
(五)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协调、管理等;
(六)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报告制度及其他有关统计汇报;
(七)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二级单位)以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转化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发放奖励、规范经费支出、以及办理涉税备案等;
(二)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备案,对转化所获股权的监管,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报批报备等;
(三)人事处负责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教师兼职及离岗创业事项进行审批备案等;
(四)组织部负责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相关事项的审查等;
(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持有学校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项目留归学校股权,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大学科技园作为市场化平台,与知转中心共同开展成果孵化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六)学院(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审核,积极配合学校推进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挖掘、培育及转化,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项工作。
第三章 成果培育与转化孵化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照《raybetapp官网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办法》(校发〔2020〕48号)有关要求,主动、及时向知转中心披露职务科技成果,积极配合知转中心开展培育孵化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条 知转中心应及时梳理成果批露登记数据,多渠道挖掘学校优质科研成果,组织成果完成人与行业企业、投资机构、地方政府等各类转化合作资源充分对接,并协助成果完成人制定转化策略、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计划书,为科技成果的不断完善和转化落地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培育熟化,提升实施转化效率。学校每年投入一定经费,同时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投资支持。申请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支持的成果,由知转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等,择优资助。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总资助金额30—50万元/项,原则上应在3年培育期内实施转化金额达到500万元;一般项目总资助金额10—20万元/项,原则上应在3年培育期内实施转化金额达到20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在地方研究院等学校外部空间载体设立成果中试基地的方式,学校对有中试熟化需求的科技成果提供一定面积的场地空间支持,具体入驻流程和政策由知转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大学科技园为入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金融、税务、法律、财务等培训,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指导企业申报高新企业认定、各类项目和支持资金等;引进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配套服务和中介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章 成果定价与收益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通过与受让方协商,并经公示环节确定;
(二)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并经公示环节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拍卖确定。
第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许可形式实施转化的,可采用以上任何一种定价方式;以科技成果转让、作价投资形式实施转化的,一般应采用非协议定价方式,即评估、挂牌或拍卖。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转化合作方具有关联情况的,成果定价须采用挂牌交易或拍卖形式确定。关联关系包括: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为合作方法人或合作方控制的法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合作方法人或合作方控制的法人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须符合学校兼职和离岗创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评估定价、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应当在校内对科技成果名称、内容、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和价格形成方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实名提出异议的,知转中心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反馈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同时向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采用挂牌交易或拍卖形式确定价格。
第十八条 采用挂牌交易或拍卖形式,其拟交易价格或起拍价格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挂牌或拍卖前须在校内对科技成果名称、内容、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或起拍价格及关联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九条 对于在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校内外服务机构,可从获得收益中分配一定比例作为服务奖励,一般应在成果实施转化前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服务机构以协议形式共同确定奖励形式和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收益的15%。获得奖励的机构可根据各自的绩效考核和激励办法,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实质性贡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转化渠道,促成交易达成;
(二)提供应用场景,提高成果估值;
(三)引进风险投资,加快实施转化进程;
(四)参与商业谈判,提升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收益分配奖励,其中:
(一)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现金形式进行成果转化的,转化实际到款的3%留归学校,其余部分在支付实际发生的发票税费、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可以作为奖励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分配方案由成果完成人制定。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和机构均适用现金奖励政策。
留归学校的部分,40%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的二级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其余部分收回学校。
(二)以作价投资企业,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成股权的方式进行转化的,所获股权的10%留归学校,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学校将统筹考虑给予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的收益分配;其他90%股权作为奖励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及转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获得股权奖励的人员和机构信息须与成果价格一并公示。
除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和机构均适用股权奖励政策。
转化手续办理过程中的评估、法务、交易等相关税费由各方根据股权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个人现金出资方式成立企业作为其科技成果产业化实体或投资方,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按照具有关联关系情况办理。
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人员,不能以现金出资方式投资成立企业。
第二十二条 转化收益既包含现金也包含股份的,分别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获“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支持培育孵化的成果实施转化后,收益留归学校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7%,即现金收益的10%和所获股权的17%留归学校,该收益增加部分学院(二级单位)不再参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以通过学校进行产品销售形式自行转化的,按照学校对外产品销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办理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审批流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许可/转让方案(须包括成果简介、合作方简介、技术服务内容、风险点,意向价格、收益分配人员等信息),并对关联关系情况进行披露,经所在学院(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知转中心;
(二)知转中心依需要组织科技成果完成人、合作方、法务人员、商务人员等对方案进行完善并拟定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确认成果知识产权情况及收益分配人员情况,组织成果定价工作,并对转化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三)转化合同涉及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知转中心负责审批;转化合同涉及金额在3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知转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转化合同涉及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由知转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知转中心负责办理合同签约、立项、收益奖励等事宜,做好实施过程管理,并配合国资处、财务处做好评估备案、资产上账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审批流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作价投资方案(须包括成果简介、合作方简介、技术服务内容、拟入股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意向价格、收益分配人员、完成人团队是否有现金出资情况等信息)及入股成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公司组建方案、必要性分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财务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等),并对关联关系情况进行披露,经所在学院(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知转中心;
(二)知转中心组织科技成果完成人、合作方、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法务人员、商务人员等对企业成立可行性情况进行审核,对作价投资方案进行洽谈完善,审核成果知识产权状态及收益分配人员情况,进行关联情况调查与合作方背景调查,组织成果定价工作,并对转化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三)作价投资整体事项提交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知转中心负责办理出资合同签订、收益奖励等事宜,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办理企业注册等事宜,并配合国资处、财务处、资产经营公司做好评估备案、资产上账、股份划转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现金出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2年内完成全部现金资本实缴,且公司注册时总实缴现金资本应不低于总认缴现金资本的50%;必要时,学校无形资产可分批完成出资。
第六章 其他政策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支持政策,建立针对学院(二级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其披露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未如实充分批露关联情况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其成果转化行为应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可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具体按照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相关制度申请办理。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下属独立法人正职的成果完成人,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不得离岗创业,不得在与本人利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兼职。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而从事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及知识产权,个人及兼职单位或所在企业不得对外许可、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各类学校无形资产,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或所在企业无偿使用学校的各类无形资产。从事兼职或离岗创业活动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兼职协议或离岗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科技成果完成人要合理安排收入经费使用,保证转化合同的履行,因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加强国家秘密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商业、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相关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raybetapp官网 第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raybetapp官网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及《raybetapp官网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校发〔201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