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app官网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raybetapp官网 章程》和《raybetapp官网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我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者同一种实践成果申请两个或以上的学位。
在我国境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条件,符合本科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规定,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科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工作,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工作。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科生院复审,由本科生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成人教育(函授、业余)、网络教育、非脱产学历继续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由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查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raybetapp官网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raybetapp官网 继续教育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raybetapp官网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在我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内各培养环节,达到相应学科或专业规定的具体要求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审核通过,可按照所在学院的要求提交申请硕士学位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确认受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后,学院按照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过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和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本学科或专业实践领域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能够证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可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以学校规定的实践成果形式申请学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实践成果应符合学校相应规范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硕士学位的审批、评阅材料由各学院统一发放。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需聘请本学科、专业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写出详细的结论及学术评语。具体送审评阅由学院组织,经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由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硕士专业学位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行业企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且为我校正式职工。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答辩委员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答辩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公开举行,答辩会应有记录。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送审,送审通过后重新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重新答辩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由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取得学术成果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
(四)由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主要内容;
(五)答辩会成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六)答辩会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
1.评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及答辩情况;
2.进行表决;
3.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4.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八)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九)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raybetapp官网 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二)成绩单两份(附在审批材料内);
(三)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四)评阅书(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五)答辩决议书;
(六)中文摘要。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定期审核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对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事项同意票数大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三)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对学位申请人作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作出决议,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送审,送审通过后重新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对硕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六条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当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通过后立即提出且只能提出一次学位申请。如不通过,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工作参阅《raybetapp官网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在我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课程学习,完成资格考核、开题、中期、预答辩等环节,达到相应学科或专业规定的创新成果要求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通过,可按照所在学院的要求提交申请博士学位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确认受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后,学院、研究生院按照学校对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组织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本学科或专业实践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可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以学校规定的实践成果类型申请学位。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实践成果应符合学校相应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博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发放。
在组织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前,由学位办聘请不少于三位有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同时还应由本学科、专业负责聘请五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作为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当有两位本校以外的专家(须能够参加答辩委员会)。经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专家。成员至少应包括两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答辩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以会议形式公开举行,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三)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送审,送审通过后重新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重新答辩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仍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四)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由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取得创新成果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如评阅意见书中有修改说明的,需要进行修改说明介绍);
(四)由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主要内容;
(五)答辩会成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六)答辩会休会;
(七)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
1.评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及答辩情况;
2.进行表决;
3.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4.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八)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九)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raybetapp官网 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两份;
(二)成绩单两份;
(三)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四)评阅书两套(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五)答辩决议书。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定期审核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对通过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取得创新成果、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事项同意票数大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三)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对学位申请人作出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作出决议,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送审,送审通过后重新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申请: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对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事项同意票数大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三)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但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申请人作出拟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作出决议,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的前提下,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送审,送审通过后重新答辩一次,申请学位一次。
第二十八条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当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通过后立即提出且只能提出一次学位申请。如不通过,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工作参阅《raybetapp官网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有益人类福祉的;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的名单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及异议复核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上述复核的要求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境外个人申请我校学位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有关申报材料应以中文撰写。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摘要应为中文。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中文摘要不少于三千字,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中文摘要不少于五千字)。
第三十七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位申请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研究生培养计划、学位审批材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生毕业鉴定材料等。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由2025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raybetapp官网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raybetapp官网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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